第十七条

已修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的检查、教育培训、奖惩以及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职业危害防治、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管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管理、事故报告处理等规章制度。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