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已修改本市推进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支持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从事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培训等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资质,并依法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