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五条已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标准、资质审批和承接工程业务的范围,按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