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不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设计并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