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已废止牲畜定点屠宰厂(场、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区、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二)屠宰技术人员未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上岗的。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