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牲畜屠宰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本省实行牲畜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牲畜屠宰活动。但农村居民屠宰自己食用的牲畜除外。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畜类产品的小型牲畜定点屠宰点。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