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七章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第五十七条已修改实行建筑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交付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工程设计和承包合同所规定的内容,达到国家和市规定的竣工条件,工程价款结算清楚。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会同同级计划、规划、市政、土地房屋、环保、消防、邮电、绿化等有关部门共同进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