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必须根据工程的规模、性质和质量要求,择优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和建筑企业,不得擅自更改设计文件,不得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