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建筑企业应当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范围内参加投标。不得在投标活动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带资承包工程或垫资施工作为投标条件。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