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修改

实行建筑工程招标制度。

建筑工程除军事工程和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抢险救灾、保密、特殊专业等工程外,应当采用招标方式发包,不得直接发包。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方公开进行,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方式。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