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采矿权人停办、关闭矿山,应当依法做好矿山安全、水土保持、土地复垦、森林植被和环境保护等工作;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依法负责恢复和治理,所需费用由采矿权人承担。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