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已废止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或者开发利用年度报告。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对矿产资源勘查情况报告和开发利用年度报告进行监督检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求保密的资料,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