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签署意见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

开采地下水资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