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条有效本条例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16日上海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1992年4月11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社会治安防范责任条例》同时废止。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