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定义是: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等其他公共建筑。

(二)民用建筑节能,是指在保证民用建筑使用功能和室内热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降低其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的活动。

(三)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四)大型公共建筑,是指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

(五)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六)建筑工业化,是指以构件预制化生产、装配式施工为生产方式,以设计标准化、构件部品化、施工机械化、管理信息化为特征,能够整合设计、生产、施工等整个产业链,实现建筑产品节能、环保、全生命周期价值最大化的可持续发展的新型建筑生产方式。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