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