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健全民用建筑节能体制机制,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