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的领导,健全民用建筑节能体制机制,将民用建筑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