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章 建筑节能运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建筑分项用电量进行动态监测,并将分项用电量以联网实时传输方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9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