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