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第六条已修改市和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等组成人员,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2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