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六章 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负责水污染事故应急和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海事、农业、渔业、水行政、国土资源和安全监管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应对突发事件的要求,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