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污染治理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发现纳管水质超过纳管标准时,可以采取关闭超标排污单位的纳管设备、阀门等有效措施防止总排口出水水质超标,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