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