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第三十条已修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具体办法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