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新建、扩建、改建有水污染物排放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