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体育场馆的,须经其主管单位同意后,签订临时占用协议,报经同级体育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发给《体育场馆临时占用许可证》,并及时归还,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体育部门因特殊情况确需占用体育场馆的,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归还,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