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的时候,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在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中决定代理人选。

决定代理检察长,分别由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检察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辞职请求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终止的,其担任的市人大常委会的职务和市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