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