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广播电视、社会保障、金融保险和公用事业等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实际,扩大信息技术应用领域,提高社会公共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