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章 信息工程建设第二十条有效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