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