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六章 附则第五十四条已废止外省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野生动物,属于原产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视为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适用于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属于原产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视为本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水生野生动物可以视为本市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适用渔业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