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五章 罚则第四十六条已废止对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其产品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市规定的收费标准,追缴二至五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