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再婚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生育第三个子女:

(一)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一个,再婚后生育一个的;

(二)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合计为两个的。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