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予以制止,责令改正并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和侵占、平调的资产;逾期不归还的,依法强制归还,并提请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部门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一)截留或挪用农业技术推广资金的;

(二)侵占、平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资产的;

(三)限制、阻挠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依法经营农业生产资料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