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推广未经审定通过的农业新技术和引进技术的,由市、区县(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至五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