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办法/第四章 农业技术推广的保障措施第三十二条有效农业技术推广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平调、挤占。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9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