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七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未将有毒有害废液单独收集并交由专业处理单位处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