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四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非法倾倒、偷排工业废水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