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修改

城镇用水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不得挪作他用。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