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修改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进入水污染防治领域,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