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城镇水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雨水收集口、雨水管道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和垃圾等废弃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