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应当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船舶的残油、废油应当回收,禁止排入水体。

禁止向水体倾倒船舶垃圾。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