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水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被查处排污单位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记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