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源的统一监督监测,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络。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定期发布本市水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