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非法运输、邮寄、携带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