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鼓励开展野生动物人工繁育。人工繁育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领人工繁育许可证。

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人工繁育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报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申领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野生动物习性确保其具有必要的活动空间和生息繁衍、卫生健康条件,具备与其繁育目的、种类、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技术,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防疫要求,不得虐待野生动物。

省重点和三有保护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管理办法,由省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