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本办法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