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三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凿井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封填,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凿井工程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