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市防洪规划、河道(水库)整治规划及河势现状等情况,编制河道采砂取土规划,确定年度采砂、采石、取土控制总量并划定禁采区,规定禁采期。

在本市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采石、取土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采砂许可证。

申请采砂、采石、取土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防洪整治规划和水利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

(二)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与第三人达成协议;

(三)有相应的设备、专业技术人员。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