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在河道、湖泊、渠道、水库、海挡、输水管线等水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砍伐防护林木、挖筑池塘;(二)修建房屋、坟墓或者其他阻碍行洪、危害水工程安全的建(构)筑物;(三)倾倒、堆放、掩埋工业、建筑废弃物和生活垃圾;(四)种植阻碍行洪、排涝、输水的林木和高秆作物;(五)在堤坝垦植、铲草、放牧;(六)从事其他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