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地热水、矿泉水储藏情况和水资源状况及用水实际需要,会同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年度地热水、矿泉水开采区域及限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热水、矿泉水等地下水资源的使用情况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取用已探明的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取水许可证向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采矿许可证,并按照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开采限量开采。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市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只收取工本费。
本市严格控制在非地热异常区开采地热水。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